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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上诉状【篇一:建设工程纠纷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yyhotel被上诉人:wl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服s市ja区人民法院(2012)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2012)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金额的认定完全错误。系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第6.1款约“定: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工程价格为720万元人民币;甲方”(即上诉人)变更范围的,应按实结算。再根据该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第十条:对工程报价书已经列出的项目数量如有增加的??乙方(即被上诉人)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是否确认此等数量及价格。..............因此,凡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括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新增项目,均应按72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不应再另行对其造价再进行审计。“”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新增项目既未通知我方,更未征得我方同意,属擅自增加工程内容。直到最后的工程结算时才将增加的项目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对此我方当即就表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增加的工程当然不能列入造价范围。“然而,原审法官单方面听信无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mqh”的意见,在造价认定上突破了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对720万元固定总价的约定,属于以司法手段践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重破坏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二、审价机构进行司法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过质证..........根据审价报告,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一是图纸,二是签证单。1“”、审价报告依据的图纸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涉嫌暗箱操作。审价报告中依据的图纸到底是什么图纸?这不但在审价报告中未予明确,在庭审时也未说清楚。更关键的是,上诉人从未见过审价机构“”所称的所谓图纸,这份不明不白的图纸最终成为审价机构计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2、签证单的原件均未经上诉人确认过。从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一开始,上诉人就一再强调,绝大部分签证单我方从未确认过,因此所有的签证单都必须提供原件供我方核对,但审价机构在未经我方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签证单的复印件作为审价的依据,对此我方在庭审时提出不予以确认这些签证单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始终未当庭出示过这些签证单的原件。3、所有签证单所涉的工程量均未进行审价,而审价机构直接将其纳入总造价范围。被上诉人是否完全按照其所提供的签证单的内容进行施工?审价机构对此并未予以审计,而是将签证单上的报价直接作为工程造价。签证单本身只是合同(我们姑且不论该合同是否得到上诉人的确认),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应当由审价机构进行核实。然而,审价机构未经核实就直接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签证单上的报价,这样的做法与强行掠夺别人的财产有何区别???因此,本案的审价机构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质证,也未经其现场测量和核实,这样对法律的无知主要源于其鉴定人员mqh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下文会详述),然而原审法官却不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直接导致了本案中这份审价报告缺乏合法的证据支持。三、原审对系争工程的付款期限的认定完全错误,这涉及到逾期利息的计算错误。1、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应为2009年8月14日,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2008年2月17日,具体理由是:原审判决判决第2“页对上诉人付款期限的认定是:尾款于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然而,在实际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第6.2款,双方以另行约定排除了该格式条款,即双方就合同第6.2款进行了明确,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附件一),明确付款分五期,根据该附件的约定,其中第4期和第5期付款均晚于原审法院认定的2012年2月17日的付款期限。2、原审法院主审法官lzh在另一个同类案件中,对付款期限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判决。lzh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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