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783次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