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指引及注意事项为更好地规避合同签订风险,提高审核效率,法务部结合审核集团各类型经济合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特拟定本指引,请经办人员在具体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遵照本指引执行
一、基本要求(一)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这一点极为重要,一般情况下,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无标准合同文本或不适宜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时,在谈判过程中就要尽量争取到合同的起草权
(二)要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合同的对方应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一方面要对对方主体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对合同签订人(签约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要对其身份进行确认,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并且填写上身份证号;(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单位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企业法人名称及住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签章时,合同对方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对方签字人如不是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为其登记证照上的负责人),则合同签署人应有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核查备案,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如合同是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署,一般情况下也应加盖单位印章;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加盖单位印章
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提示: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与其签约,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总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总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企业主体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