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行为,维护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权利、义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责概述】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维护在驻在国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具体方式包括:向其提供利用可行渠道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信息和建议;向驻在国政府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向驻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敦促公正、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其他可行方式。 第四条【履责区域】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辖区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辖区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 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第五条【履责原则】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尊重驻在国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充分考虑驻在国各方面客观因素,为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相应方式和程度的领事保护与协助。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协助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得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袒护其违法行为。 如驻在国法律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对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构成限制,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向有关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说明。 驻外外交机构和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权利义务】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需要,享有请求驻外外交机构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的权利。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秩序,尊重驻外外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