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平安、防护装置必需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平安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修理、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 吨以上;中型:40~100 吨;小型:40 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需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根据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平安管理 1
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觉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计划、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平安检查 1
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历确认; 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平安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
对平安措施落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