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篇一: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甲方欲将位于天长市西城区经二路南湖花苑
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
,安置房屋面积为80
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
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
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买卖房屋面积为80
98平方米,按347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81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本合同签署之日前乙方已将购房款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交付给了甲方
交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