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未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摘要】本案是一起未完工工程引起的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梁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但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工程分包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严重的纠纷,原告被清退出施工现场
但在清退时,双方未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清算,也无任何交接手续
后原告以无资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同时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作为协议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以被告的承包价格计算原告应取得的工程款
受理法院经数次开庭审理,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认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驳回了原告要求以被告的承包价格计算应取得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原告:第一被告:A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第二被告: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04年12月,第二被B公司告参加某高速公路Ⅰ段项目土建工程招标,中得该建设项目的第S1合同段,包括有洪岩1、2、3号桥,水碓头1、2号桥等五座桥梁和隧道工程
中标后,随后成立了S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并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将第S1合同的洪岩1、2、3号桥和水碓头1、2号桥五座桥梁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A公司
2005年4月,第一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简称《分包协议》),约定:原告工程内容为某高速公路第S1合同段洪岩1、2、3号桥和水碓头1、2号桥梁;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附工程量清单(施工价),税费由第一被告代扣代缴,第一被告不再收取原告任何管理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均遵循主体合同(中标单位和业主签的合同)条款执行;第一被告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向第二被告(发包方)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负责代收代付各种税金及工程所在地应缴纳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施工无法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