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立法法》复习笔记1
中央立法权限划分A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狭义)B
全国人大常委会a
制定修改一般法律(即基本法以外的法律)b
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但要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
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a
不能授权制度行政法规的事项:(1)由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b
禁止转授权c
授权具有期限性(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授权立法事项制定法律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a
行政法规制定事项:1
为履行行政管理权3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E
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案的撤回a
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在交付表决前分情况:b
全国人大:经主席团同意,向大会报告c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向常委会报告G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a
法律议案审议时,都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适宜b
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提请的主体一个是主席团,一个是委员长会议c
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e
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程序f
“三读”是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1
听取提案人的说明2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