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辐射平安管理规定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 、《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管理方法》 、 《发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管理方法》 ,环境庇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 射平安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庇护部门、发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发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平安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根据“国家核技术 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使用技术细则” (以下简称使用细则) 进行。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系统管理 第六条 环境庇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 省级环境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使用。 地市级环境庇护部门、 辐射工作单位 (含发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庇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担当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计划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庇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组织对省级环境庇护部门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 (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 (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 (六)收集、收拾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看法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七)定期组织环境庇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省 级环境庇护部门、发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级环境庇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担当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