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施工合同【篇一:没有签署施工合同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署施工合同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起诉的,必须举证证明有书面合同存在,或者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曾向自己发出过要约并且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否则,由于没有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合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京铁中民初字第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937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6年9月4日,中铁六局中标取得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一标段)北侧u型槽和顶进铁路段封闭箱体工程的施工。2006年9月15日,塘沽建总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中铁六局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上述工程中包含有本案所涉及的路基注浆加固工程。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城德公司三次参加了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工程会议。2006年10月至11月间,城德公司在中心北路地道桥现场作了三次地基处理的可行性注浆加固试验,北京铁路局天津工务段、北京铁路局塘沽站安全技术科、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派员到试验现场进行了监测和见证,三次试验结果地表隆起高度均超过20mm,未达到铁路行车设备安全技术要求。2006年12月6日,塘沽建总与城德公司就地道桥试验段注浆加固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塘沽建总将试验工程款项已结清。路基注浆加固工程由案外单位进行了施工,工程现已完工。现城德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中铁六局及塘沽建总之间存在注浆加固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塘沽建总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城德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德公司以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具有注浆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关系为基础,起诉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城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亦对城德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城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城德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城德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存在违约行为为主要事实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损失之诉。但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而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均否认与城德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综上,城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