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施工合同【篇一:没有签署施工合同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署施工合同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起诉的,必须举证证明有书面合同存在,或者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曾向自己发出过要约并且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
否则,由于没有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包合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曾向其发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其所提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已经接受
城德公司与中铁六局和塘沽建总之间未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京铁中民初字第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937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2006年9月4日,中铁六局中标取得中心北路下穿京山铁路地道(一标段)北侧u型槽和顶进铁路段封闭箱体工程的施工
2006年9月15日,塘沽建总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中铁六局就上述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