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结合司法裁判依据作系统归纳广强律师事务所孙裕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个罪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294条第5款)
尽管近年来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1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审判参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四个特征”进行修正和细化,但由于阐述认定标准时引入了大量过于抽象的“非法学专业”概念,以致在实务中组织性质的认定问题上仍存在模糊且不无矛盾
因此有必要归纳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以正确判断涉案的相关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以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权威解读及审判参考等规定了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为便于行文与阅读,对这些文件适用简称:全称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2]11号)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