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锂电池管理规定办法 锂电池管理规定 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公告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进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条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法律规范条件执行状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全部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单体电池、电池组等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立法人资历; (二)符合国家当业政策和相关进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条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遵守国家法律规矩,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方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公告申请书》(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企业应该对申请材料真切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法律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用地权证或用地审批文件; (五)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央、技术中央证实文件,有关发明专利证实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近 1 年内);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实文件; (十)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证实文件; (十一)平安生产、职业健康平安管理等证实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实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项材料,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诉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所有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