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长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精神,法律规范本市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规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国家对铁路、民用航空、煤矿事故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进行分级和分类,共四个级别 20 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救援秩序,庇护事故现场,对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实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逃匿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该快速追捕归案。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救援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需严格按《条例》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状况。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快报、补报时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各级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在报告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必需报同级安监部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平安生产事故进行综合统计,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煤监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需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统计月报。 第六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该健全事故报告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准时、精确、完整;应该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现场勘察 第七条 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现场勘察,自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勘验工作。发觉事故现场存在危及平安生产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