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地域管辖【篇一:租赁合同,专属管辖】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内容摘要]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诉讼,不应一概划为专属管辖,应有所区分
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则上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对待,应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对诉讼管辖自主作出安排
a公司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租用b地某单位的房屋若干间作为办公之用
后履约当中因房屋瑕疵与租金给付发生纠纷,某单位诉至b地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有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应由a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b地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此案属专属管辖;a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b地上一级人民法院,b地上一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这样b地初审法院就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a公司希望通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的目的落空
问题:b地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由来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全部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另一种观点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他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安排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的概念,不动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三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