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法案例【篇一:租赁合同案例分析报告】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报告一、案情概要本案第三人谭建华与被告冉隆彬曾是多年的同居关系,于2007年2月份双方自愿解除关系,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对红湖宾馆房屋进行了分配,谭建华占有60%的份额,冉隆彬占有40%的份额
被告冉隆彬与被告孙小萍与2008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011年3月1日,二被告与原告杨华江在石柱县黄水镇街上达成口头租赁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当日原告杨江华从黄水农村商业银行取款人民币一万元交给被告孙小萍作租房订金,同年3月8日,原告杨华江与二被告在石柱县农业银行“”与被告冉隆彬的办公室订立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将订立协议的时“间打印成2011年3月1”日,便于计算租赁期限),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即从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为止),租金每年交三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二被告经“”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交纳红湖宾馆转让费五万元,并承诺将经营红湖宾馆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转交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手续,原告杨华江按协议约定,于3月8日的当天给二被告交了租金三万元以及转让费五万元,第三人谭建华对二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不知情,于2011年3月10日与王玉芹(女)订立买卖房屋(红湖宾馆)的协议,同年4月12“日到石柱县黄水镇经旁人讲并调查核实,才发现2011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租赁转让红湖宾馆之事,对原告与二被告的租赁转让宾馆行为表示追认同意,只要求二被告按60%的份额给她(指谭建华)分配租金及转让费,之后第三人谭建华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由于二被告拒绝,导致未果
2011年5月4日,谭建华将红湖宾馆属于她所有的60%份额范围的宾馆房间上锁,造成原告杨华江无法营业,再者,二被告自协议签订后一直没有将相关证书交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