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