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权利和义务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特点:强制性、自愿性、快速、简单、灵活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与友谊仲裁(二)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目前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已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一)《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NewYork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rbitral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二)《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Conventiononthe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betweenStatesandNationalsofOtherStates《华盛顿公约》)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1966年10月14日生效)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还未加入本公约
(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