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一•纺织品纤维标签0 纺织品成分标签法(TheTextileProductsIdentificationAct,15 U.S.C.§70)0 羊毛产品标签法(TheWoolProductsLabelingAct,15U.S.C.§68)0 毛皮产品标签法(FurproductsLabelingAct,15U.S.C.§69)0 纺织产品标识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andregulationsundertheTextileFiberProductsIdentificationAct,16 CFRpart303)0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RulesandregulationsundertheWoolProductsLabelingActof1939,16CFRpart300)0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andregulationsunderFurProductsLabelingAct,16CFRpart301)1•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2•适用范围16CFR303 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大于 216in2(13.9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16CFR303 不适用以下产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16CFR300 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管制。16CFR300 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3•纤维名称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维时,FTC 是按照 16CFRPart303.7(Genericnamesanddefinitionsformanufacturedfibers)和国际标准 ISO2076:1999(Textiles—Man-madefibres—Generic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纺织产品中含量为 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