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 单独夫妇申请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须知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国卫指导发[2014]1 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的表述及咨询意见,结合我省 2011 年的认定标准,现在提出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 6 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 1 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或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为独生子女。(体现减轻社会负担合法收养的弃婴、照顾残疾儿童) 二、受理申请机构。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三、审批、发证机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需提供材料 (一)常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XX 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3、两张女方一寸免冠近照; 4、女方一周内孕检证明。属乡镇的由所在乡镇计生服务所检查出具,属县直单位的由县计生服务站检查出具; 5、夫妻双方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 6、张榜公示证明(夫妇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均要公示并写出证明,并到乡镇计生办加盖公章); 7、综合调查报告(主管部门或乡镇计生办拟写上报); 8、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交原件收回注销。 (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夫妇中属独生子女的一方应提供的材料,双独夫妇只需提供任何一方的证明材料即可):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在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1)父母属县直各部门单位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赣企业),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父母属体制外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会用印),经乡级(街道、乡、镇)计生办审核属实后,由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用印。 (3)父母一方属体制内的,另一方属体制外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