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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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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道路运输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称“运管机构”)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运管机构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道路运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 (六)瞒报、谎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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