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XX 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按照《XX 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2、孕 10 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
面积≥15 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 2
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 2
准备室; 2
刷手间或刷手处; 2
更衣室或更衣处; 2
术后观察室:设床位 1~3 张; 2
污物处理区域
药物流产观察室
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
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