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XX 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土地执法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格局,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 市土地行政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国土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考核评价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及时督促,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国土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城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滇管、民政、商务、卫生、交运、教育、监察、公安、工商、地税、文广电体、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等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单位)协同行动,共同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