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5 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16—1987gb11174—1989 液化石油气 gb8334—19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50183—19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5984—19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5858—19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 贮灌厂(站)担,并严格按 gbj16 和 gb50183 进行设计。 3.3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 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 贮灌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 贮罐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 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 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 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 3.13 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存灌装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