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焦煤公司煤矿井下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规范(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 规 范 明 确 了 煤 矿 井 下 排 水 系 统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方 法 、 标 准 ,适 用 于 焦 煤 公 司 所 属 煤 矿 在 用 排 水 系 统 的 联 合 排 水 试 验
二、联合排水试验依据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第 三 百 一 十 一 条 矿 井 应 当 配 备 与 矿 井 涌水 量 相 匹 配 的 水 泵 、 排 水 管 路 、 配 电 设 备 和 水 仓 等 , 并 满 足 矿 井排 水 的 需 要
除 正 在 检 修 的 水 泵 外 , 应 当 有 工 作 水 泵 和 备 用 水 泵
工 作 水 泵 的 能 力 , 应 当 能 在 20h内 排 出 矿 井 24h的 正 常 涌 水 量 (包括 充 填 水 及 其 他 用 水 )
备 用 水 泵 的 能 力 ,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能 力 的 70%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 应 当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能 力 的25%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的 总 能 力 , 应 当 能 在 20h内 排 出 矿 井 24h的 最 大 涌 水 量
排 水 管 路 应 当 有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管
工 作 排 水 管 路 的 能 力 , 应当 能 配 合 工 作 水 泵 在 20h内 排 出 矿 井 24h的 正 常 涌 水 量
工 作 和备 用 排 水 管 路 的 总 能 力 , 应 当 能 配 合 工 作 和 备 用 水 泵 在 20h内 排出 矿 井 24h的 最 大 涌 水 量
配 电 设 备 的 能 力 应 当 与 工 作 、 备 用 和 检 修 水 泵 的 能 力 相 匹配 , 能 够 保 证 全 部 水 泵 同 时 运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