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设计与安装 第一条 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条 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三条 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
当发生故障时,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四)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矿井调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六)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并可进行语音录音
(七)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全呼和组呼功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八)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1 (九)调度交换机宜能召开多方会议
(十)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
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十一)无线通信系统宜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短信功能、支持脱网呼叫功能
(十二)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宜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
第四条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
通信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五条 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 4h
第六条 通信联络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
第七条 调度交换机必须安设耦合器等预防杂散电流入井的装置
第八条 调度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 10km
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距离:直巷断面小于 13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