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的占有关系: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物的利用关系: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优先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动产物权: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占有: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 本权: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普通物权:由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较大的财产权。 地上权: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权利。 永佃权:以支付地租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权利。 用益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使用和收益之权。 相邻权:不动产所有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