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具体细节请您自己搜索,本人特为您精选《物权法》中的“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本章对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望对您有所帮助,看清楚车位所有权的本质。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部分看下面 的司 法解 释 ) 第七十五 条 业主可 以设立 业主大 会 ,选举 业主委 员 会 。 地方人民 政 府 有关 部门 应当对设立 业主大 会 和选举 业主委 员 会 给 予 指 导 和协 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 事项 由业主共同决 定: (一) 制 定和修 改 业主大 会 议 事规则 ; (二) 制 定和修 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 业主委 员 会 或者更 换 业主委 员 会 成 员 ; (四) 选聘 和解 聘 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 筹 集 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 修 资 金 ; (六) 改 建、重 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 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 大 事项 。 决 定前 款 第五 项 和第六项 规定的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 积 三分之 二以上 的业主且 占总 人数 三分之 二以上 的业主同意 。决 定前 款 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