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公布日期】2022.05.26 •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 号 • 【施行日期】2022.07.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2022 年5 月2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 号公布 自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造地与住所地不在同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