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004-2004 代替 GB/T 24004-199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 , systems and support (GB/T24001-2004 IDT ISO 14004:2004 ) 2004-11-1 发布 2005-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影响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遵循: 1)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 请感兴趣的一方(如顾客)予以确认; 3) 寻求外部组织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所规定的所有要求,都拟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3.3和A 3.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4.5.5和A 5.5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 2 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注1:适用辞典定义的术语此处不另行定义。 注2:定义中以黑体字出现词表示引自本章已定义的术语,并在其后的括号内给出它的序号。 注3:取自其他标准的定义,在后面方括号内注明其出处。 3.1 审核员auditor 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GB/T 19000-2000,3.9.9] 3.2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对环境管理体系(3.8) 进行强化的经常性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3.16) 的环境方针(3.11),实现对整体环境表现(行为)(3.10) 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3 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针对所发现的不符合的起因采取的补救措施。 3.4 文件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载媒体。 注:媒介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