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004-2004 代替 GB/T 24004-199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General guidelines on principles , systems and support (GB/T24001-2004 IDT ISO 14004:2004 ) 2004-11-1 发布 2005-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影响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
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为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遵循: 1)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 请感兴趣的一方(如顾客)予以确认; 3) 寻求外部组织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4)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所规定的所有要求,都拟能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
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它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以及它的运行场所及条件等因素
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
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4
5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
2 引用标准 无引用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注1:适用辞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