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1、 施工环境保护 1
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
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
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 砂石料开采加工、砼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
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 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水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砼浇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施工过程中,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
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施工期间,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介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
2规定范围内
(4)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