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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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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的涉税处理目录一、转让定价基础二、转让定价方法三、资本弱化管理四、成本分摊协议五、不合理的商业安排1第一部分 转让定价基础一、避税和偷税的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迄今为止,尚无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避税”概念。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并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1、举证义务(1)偷税——无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四条,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寻找与偷税有关的证据(2)避税——有罪推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筛选常规交易范围区间以外的企业,由纳税人自行举证证明其公允性。22、执法主体(1)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性(2)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办理,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3、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1)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可以公开宣传(2)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不允许公开宣传,但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公开有关信息。二、关联方的认定1、股权控制(1)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2)一方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注:贯彻穿透原则,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3)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2、人员控制(1)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3(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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