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第一编、刑法基础理论1、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原则
2、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5、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在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类处理原则:(A)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在本国领域之内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B)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由谁实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D)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E)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
6、刑法溯及力溯及力: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事件或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1、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