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特别工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别工种管理,完善特别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5〕95 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别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别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别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 3500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 企业特别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别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别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别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别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别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 特别工种检测 第五条 特别工种检测根据 GBZ2—2025《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比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别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别工种检测根据特别工种场所、职业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纳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有毒有害场所、高温、低温场所主要实行技术检测方式,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主要实行现场勘验调查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特别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可承担特别工种技术检测工作
第七条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特别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