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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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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令 第20 号 环境保护部令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 年12 月30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 年11 月8 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 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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