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第二条 权利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第三条 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第四条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第五条 完工确认原则:现场签证完工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 5 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后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第六条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总包单位应汇总上月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革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相关各方)确认。 第七条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 第八条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甲方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 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办法的相应条款。 第三章 现场签证类型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涉及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临时用工等。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有: 第九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规定需要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第四章 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附件 1 )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及甲方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确。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甲方预算合约现场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甲方负责人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签证单一般应附有交工图纸,项目监理及甲方职能部门应审核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