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信贷 风险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仍然是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风险防范离不开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金融法律法规,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来说,对我国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熟悉和掌握,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我们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现行法律法规对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大家交流讨论。 物权法的影响: 一、设定担保的财产范围和种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根据该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该规定在抵押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就争论了多年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还是“法无禁止即许可”的选择上,物权法选择了“法无禁止即许可”。 该规定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利商业银行开发新的贷款品种,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风险及注意事项: 以上抵押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动产抵押无须转移占有,如抵押人擅自转让、变卖抵押财产或因保管不善导致抵押物贬值,则必然损害银行抵押权。信贷人员应当在贷前调查中从严把握抵押人的信用水平、第一还款来源和抵押物状况,并严格贷后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及时防控抵押风险。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设定动产质押。《物权法》第209 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根据是否允许自由流通,可将物分为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及不可流通物。除了不可流通物外,其他的可流通动产、限制流通动产,均可用于动产出质。此外,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禁止动产出质的依据。 注意事项: 2 动产质押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出质登记仅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如果债权人取得机动车占有但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照样有效,但质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出质人设立质权后重复设定抵押,债权人以占有机动车为由主张质权优先于经登记的抵押权的,法院应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