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高 新 区 产 业人才共有产 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与管理
第二章 住房售价及产权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70%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30%份额产权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的 70%,拥有 100%使用权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30%共有产权无偿转 让 给共有人,个人获 得 100%产权,且 产权可 以 上 市交易
产权转 让 产生 的税 费 由受 让 人支付
第三章 房源 及用地 第八 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 取 “政府 主导、市场化 运 作、适度 保障 ”的原 则由企业开 发建设,必 要 时 也 可 由政府 筹 集
第九 条 每 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 积 原 则不 超 过 区内上 一年度 商品住房市场销 售总面 积 的 10%
第十 条 单套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 面 积 不 超 过 100平 方 米
第十 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 目 开 发企业应 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