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 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 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 要 ,可以将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 部分事项 委 托 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 托 事项 组 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 进 行委 托 。 第七 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 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便 民的原 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 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 核 准 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 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 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 合 食品安全标 准 ,并基 本具 备 以下条件 : (一)作坊周 围 应无 有害 气 体 、烟 尘 、灰 尘 、放 射 性 物 质及其 他 扩 散 性 污染 源 ;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应符合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艺布局应基本合理。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等工序之间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