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经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承担勘察或设计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活动的备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按项目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取得《备案书》后,方可对外发送和报审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书》。 第八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需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 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 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或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 3、《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生成的备案人员名单(系统开通该功能时提供); 4、参加备案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中注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非注册技术人员应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可提供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3 5、 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审批、核准、备案)复印件; 7、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