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甘 肃 省 省 级 示 范 性 家 庭 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 17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 2 - (一)经营主体合法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
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 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
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
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详见附表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 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
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