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 年3 月修订)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 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 求 ,组织开 展或参与相 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 照 科学 严 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 重 实效 的原 则 ,及时、准 确 地 查清 事故原 因 ,查明 事故性 质 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 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 部门、外租 单 位 、协 议 合作单 位 及通过 协 议 明 确 安全管理责任的单 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 / 10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 直 接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报 告 、 调 查 和 事故 处 理 。 第 一章 事故报告 第 六 条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对 事故 不 得 迟 报 、 谎 报 、 漏 报 和 瞒 报 。 第 七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须 在 1 小 时 之 内 向 本 单 位 负责 人 报 告 ,同 时 向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部 报 告 。 第 八 条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事故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要 求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事 故 应 急 程 序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