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 3 .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 .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 .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 1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