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安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5 月 13 日) 第一条根据《XX 省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XX 省工作居住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经 XX 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XX 省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下列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人才引进或《XX 省工作居住证》: (一)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在京注册的总部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地区总部、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来京投资企业中,在京注册总公司的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在京注册的子公司的经理、常务副经理。 (三)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独立法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的主任、副主任或所长、副所长。 (四)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要求,在市工商局注册的来京投资企业,其占该来京投资企业股份达 30%以上的投资者个人。 上述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 第四条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可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来京投资企业须提交相关材料,到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办理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由初审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初审单位负责将审批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条办理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引进或《XX 省工作居住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命书;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随调、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接收函;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需填报《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以及个人档案、个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