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3 XX 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健全 XX 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 XX 省、XX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 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