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 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 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 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 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 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 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 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 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 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 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 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 活动
2001 年 4 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 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 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 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 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 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 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 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 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national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 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 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 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 1951 年经 WHO 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 1969 年进行了修 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 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 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