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五十周岁。第四条 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外阴、阴道、子宫颈、子宫体、输卵管和卵巢。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50-C57 范畴。二、系统性红斑狼疮:指一种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疾病,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1)、(2)所规定的条件:(1)需具有下列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结果呈阳性且达四项以上者:①蝶型红斑或盘状红斑;②光过敏;③口腔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关节痛;⑤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⑥肾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⑦血液学异常(白血球减少(小于4×109/L)或血小板减少(小于80×109/L)或溶血性贫血);⑧神经系统损伤(抽搐或精神症状)。(2)需达到下列两项实验室检验结果呈阳性:①ANA(抗核抗体阳性);②下列四项中的一项以上:a)狼疮带试验阳性;b)狼疮细胞或抗双链 DNA 抗体阳性;c)抗 Sm 抗体阳性;d)补体低于正常。三、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指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损,在意外伤害后的180 日内,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整形外科的专科医生实际实施的对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认为必须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