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 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0 1 9 年 5 月 1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的目的、任务、程序、内容、方法、要求和质量控制及评价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 号)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 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 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国土调查办发〔2019〕6 号) 《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 号) 3 总则 3
1 目的与任务 3
1 目的 国家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成果核查规范和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2 任务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对经省级检查合格的地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检查图斑的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实地现状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