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 、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 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 .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 .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 .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4 .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2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和依据 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为后者体现了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理念、价值趋向,它是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特别法的立法准则。 e.g.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