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纺织物”,仅适用于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税号 5 8 .0 3 及 5 8 .0 6 的机织物、税号 5 8 .0 8 的成匹编带和装饰带及税号 6 0 .0 2 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二、税号 5 9 .0 3 适用于: (一)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以及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下列各项除外: 1 、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2 、温度在 1 5 ℃至 3 0 ℃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 7 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 3 、纺织物完全嵌入塑料内或在其两面均用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而这种包覆或涂布用肉眼是能够辨别出的产品(但由于包覆或涂布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 4 、用塑料部分涂布或包覆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5 、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板、片或带(第三十九章); 6 、税号 5 8 .1 1 的纺织品。 (二)由税号 5 6 .0 4 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税号 5 9 .0 5 所称“糊墙织物”,是指以纺织材料作面,固定在一衬背上或在背面进行处理(浸渍或涂布以便于裱糊),适于装饰墙壁或天花板,且宽度不小于 4 5 厘米的成卷产品。 但本税号不适用于以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直接粘于纸上(税号 4 8 .1 4 )或布底上(通常归入税号 5 9 .0 7 )的糊墙物品。 四、税号 5 9 .0 6 所称“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是指: (一)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1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1 5 0 0 克; 2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 1 5 0 0 克,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 5 0 %以上; (二)由税号 5 6 .0 4 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纱线、扁条或类似品制成的织物; (三)平行纺织纱线经橡胶粘合的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 但本税号不包括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海绵橡胶板、片或带(第四十章),也不包括税号 5 8 .1 1 的纺织品。 五、税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