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装卸时间事实记录(SOF)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订有滞/速计算的船舶在干装卸作业的实际情况记录。它反映船舶从抵港之装卸完毕的全面情况,是船、租、港、货各方计算装卸时间与结算速遣/滞期费的重要依据,是外勤业务员现场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工 作 须 知 (一)熟悉租约/买卖合同/协议书等规定。 缮制事实记录,要求实事求是,有理有利,兼顾管家经济利益切实熟悉掌握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同租约的不同规定。例如:“作业期间的开仓盖”、“装货前的铺垫舱:、”“允许两次移泊”等经常有异的时间计算。 (二)详细记录,分清责任 (1)记录的时间必须逐日时连贯,中间不得有空隙或省略,防止计算装卸时间的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应予计算的装卸货时间。 (2)船舶抵达锚地,联检后在等泊过程中遇有不良天气,应同时注明“等泊”和“不良天气”,以便按合约不同规定扣除或不扣除。 (3)装卸开始前及装卸过程中,注意等泊/等工人/等货物期间的一般公认的坏天气,或不适合货物装卸的坏天气,应按“坏天气”记录,不作“装卸货时间”计算。等泊期间的坏天气,可参照当地气象台或其他习惯饮用的资料。 (4)在港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坏天气,大浪日(SURF DAY ),雨、雪天、雪后清扫船上积水,积雪所用去的时间必须做好记录。 (5)与港方订有滞/速计算的船舶,同一舱口的两对吊杆中一对损坏,应把舱口号数,损坏时间记载清楚。 (6)属船方原因造成装卸停工(如纹车故障,货灯熄灭,索具更换,船电中断等),记录中必须注明“由船方某某原因熬成停工”以明责任。纹车动力不足,影响装卸,亦应详细记载原因和时间。 (7)因工人损坏纹车造成停工,并为港方确认,可以把损失的时间和原因记载清楚,也可以照旧记载为“装卸”,记为装卸时间。 (8)移泊时间: 1.移泊前,从停止装卸至等候移泊所占去的时间,可并入移泊时间,按“移泊”登录,或记录为“准备移泊”; 2.如等候移泊时间较长,超过正常所需时间,属港方原因,应按“等候移泊”记录;属船方原因,“船舶准备移泊”记录;属潮小原因,按“候潮移泊”记录,绝不能用“停工”或者“候装卸”等原因不明的记录。 3.移泊后在正常时间内开始或恢复装卸,应按“准备开始装卸或准备恢复装卸”记录,绝不能记录为“等候装卸”。如超过正常时间,超过部分,可记录为“等候装卸”。 4.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因受潮水影响,需从泊位移开,然后又移回,不能记录为“移泊”,应记...